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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5民初13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文富、XXX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文富,XXX,董文俊,刘晓艳,薛兰生,董静涛,董彼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1343-1号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昌盛街5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769037R1-1。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告董文富。被告XXX,系被告董文富之妻。被告董文俊。被告刘晓艳,系被告董文俊之妻。被告薛兰生。被告董静涛,系被告薛兰生之妻。被告董彼得。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文富、XXX、董文俊、刘晓艳、薛兰生、董静涛、董彼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保全费820元,共计1408元,由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国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