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881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亚乔诉被告盖州市恒泰电器商场有限公司、韩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乔,盖州市恒泰电器商场有限公司,韩维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811号原告:张亚乔,女,1942年8月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盖州市恒泰电器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市红旗大街52号。法定代表人:刘玉杰,系总经理。被告:韩维勇,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原告张亚乔诉被告盖州市恒泰电器商场有限公司、韩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亚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2.判令二被告按照月息1.2分给付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3日,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息1.2分。原告给付了二被告上述借款。2016年8月以来原告数次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但至今二被告未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韩维勇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给其送达开庭前法律文书,且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待原告查找到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后,可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亚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冰礁审判员  王 茹审判员  顾 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红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