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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财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井平与被申请人张振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井平,张振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财保88号申请人:张井平,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张振中,男,成年,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申请人张井平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政府网箱清理指挥部应向被申请人张振中发放的网箱养鱼补偿款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XX元,申请人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保全责任险为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现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井平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何玉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淑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