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40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烨永泰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维联通科技有限公司胡维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烨永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维联通科技有限公司,胡维康,庾海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4021号之一原告:深圳市烨永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新围第四工业区A48栋一楼,组织机构代码:97858131-2。法定代表人:周虎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泽伟,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烈浩,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一:深圳市维联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合水口第二工业区11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0298734N。法定代表人:庾海兰。被告二:胡维康,男,汉族,1981年1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东安县,被告三:庾海兰,女,汉族,1983年2月1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东安县。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烨永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维联通科技有限公司、胡维康、庾海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烨永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烨永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50元,法院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深圳市烨永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秀珠人民陪审员 张小宁人民陪审员 黄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哲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