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民终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赵晓夫与马洪赢、马洪政、陈艳伟、任学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晓夫,马洪赢,陈艳伟,马洪政,任学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民终8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晓夫,男,195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连成,北京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洪赢,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艳伟,女,1977年12月7日出生,满族。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淑玲,辽宁马淑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洪政,男,199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凤云,女,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系马洪政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学凤,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满族。上诉人赵晓夫因与被上诉人马洪赢、马洪政、陈艳伟、任学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7)辽0411民初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赵晓夫于2017年6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晓夫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晓夫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987元,减半收取4493.5元,由上诉人赵晓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关左健审判员 张帆& # xB;审判员 何 福 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 晓 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