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执12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党升仓与陈华、白和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升仓,陈华,白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12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党升仓,男,196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蒲城县罕井镇长安街工商所03号。被执行人陈华,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蒲城县罕井镇文化街4号。被执行人白和平,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蒲城县罕井镇文化街4号。本院在执行党升仓与陈华、白和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确定执行标的14562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3620元、执行费2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白和平已履行60000元,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党升仓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保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