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81执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雷良文与肖英、周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良文,肖英,周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81执1264号申请执行人雷良文,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英,女,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一军,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雷良文与被执行人肖英、周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湘0581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雷良文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肖英、周一军的财产及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肖英、周一军的财产线索,目前暂无执行能力。待日后发现有财产线索,申请人则可以随时依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81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光审 判 员 唐 剑审 判 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曾庆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