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谌俊辉、成都胜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谌俊辉,成都胜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4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负责人贾鸿燕。被执行人谌俊辉。被执行人成都胜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谌俊辉、成都胜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39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84022.51、手续费4833.3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谌俊辉、成都胜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亦下落不明无法找到。经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后,申请人亦无���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本次申请执行给付欠款本金84022.51、手续费4833.3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84022.51、手续费4833.3元及相应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章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