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412执5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薛某与鲁某1、鲁某2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鲁某1,鲁某2,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5508号申请执行人薛某,男,汉族,1942年7月1日生,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鲁某1,女,汉族,1981年1月12日生,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鲁某2,女,汉族,1982年9月22日生,常州市人,住无锡市。被执行人吴某,女,汉族,1931年11月28日生,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薛某与被执行人鲁某1、鲁某2、吴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苏0412民初37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鲁某1、鲁某2、吴某以所继承鲁伟铭的遗产偿还薛某借款本息5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继承人鲁伟铭的遗产情况,被继承人鲁伟铭的遗产有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南山村委上涧村26号的一进四间的老房屋,现无人居住,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遗产线索。另经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吴某已于2016年11月18日去世。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5052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继承人鲁伟铭的其他遗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继承人鲁伟铭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且同意本院裁定本案程序性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继承人鲁伟铭是否有可供执行的遗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继承人鲁伟铭的遗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继承人鲁伟铭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且同意本院裁定本案程序性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12民初3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家亮审 判 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冯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