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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行终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钦北区长滩镇新铺育英小学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钦北区长滩镇新铺育英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7行终3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钦北区长滩镇新铺育英小学,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长滩镇。法定代表人:韦汉才,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卫,广西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钦北区长滩镇新铺育英小学因第三人伪造印章一案,不服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6)桂0703行初5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钦北区长滩镇新铺育英小学上诉称,请求撤销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6)桂0703行初52号行政裁定书,事实和理由为:1、第三人伪造印章,侵害了上诉人的财产权及其他权利。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对此涉嫌犯罪行为不予调查处理是错误的,钦北区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受理也是错误的;2、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确有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对上诉人的控告,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依法应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如发现第三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经调查认为第三人的行为尚未触犯刑法的,仍应对第三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但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及其上级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致使上诉人控告无门,明显是行政不作为。在此情形下,钦北区人民法院不仅不纠正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行政不作为行为,反而裁定对上诉人起诉不予立案,这是十分错误的。本院认为,上诉人钦北区长滩镇新铺育英小学指控钦州市钦北区教育局伪造印章,涉嫌刑事犯罪的,应由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立案审查,不属民事、行政案件受理范围。至于上诉人钦北区长滩镇新铺育英小学上诉主张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对钦州市钦北区教育局伪造印章不予立案调查是行政不作为,由于单位法人不是伪造印章被行政处罚的主体,故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对此不予立案调查并无不当。上诉人钦北区长滩镇新铺育英小学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华审 判 员  潘倩红代理审判员  黄富丽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韦光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