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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邵广和、张立杰与梁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广和,张立杰,梁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295号原告:邵广和,男,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占辉,吉林松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立杰,女,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梁冰,男,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审理原告邵广和、张立杰与被告梁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广和、张立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广和、张立杰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广和、张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邵广和、张立杰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晶审 判 员  侯利平代理审判员  张艺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