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行辖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水平与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9行辖31号原告李水平不服被告应城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被告孝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应城市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报请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但应城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宜在当地审理,请求指定到本院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为了推动行政审判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促进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对应城市人民法院的报请应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云梦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收到本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应在10日内到云梦县人民法院办理立案受理手续,逾期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