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吴文俊与周尚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俊,周尚礼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1512号原告吴文俊,男,1944年7月1日生。被告周尚礼,男,1963年11月20日生。原告吴文俊与被告周尚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吴文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适当、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志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顺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