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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财保6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掖恒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君林,该公司执行董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张掖市南二环路东段北侧。被申请人: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吉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党寨镇宋王寨村。被申请人:张掖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学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张掖市甘州区长寿街农行斜对面(鑫汇国际)。张掖恒伟商贸有限公司与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甘07财保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账户内的存款7300000元,期限为一年。张掖恒伟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6月16日张掖恒伟商贸有限公司与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对双方的债权债务进行了协商处理,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账户内的存款73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东升审判员  李永春审判员  惠 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