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边喜林与蔡文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喜林,蔡文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6民初878号原告边喜林,男,195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木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蔡文君,男,195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黑化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边喜林与被告蔡文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边喜林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喜林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喜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边喜林负担。审判员 高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