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9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大鹏新区浓情半岛农庄饭店与倪小利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大鹏新区浓情半岛农庄饭店,倪小利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民初19337号原告深圳市大鹏新区浓情半岛农庄饭店,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经营者罗克生。委托代理人吴佳曦,广东盈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小利,女,汉族,1986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蕲春县,委托代理人李仁功,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喜洋,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深圳市大鹏新区浓情半岛农庄饭店与被告倪小利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佳曦,被告倪小利、被告委托代理人李仁功、金喜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当事人对第四项至第七项有争议,对其他项无争议。一、被告入职时间:2016年1月10日。二、被告离职时间及离职原因:根据被告提交的《辞工书》显示,被告因需照顾小孩于2016年7月24日提出离职申请。三、被告工作岗位:收银员。四、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告主张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浓情半岛(2016)年员工工资表》、《请假条》、《2016年7月份考勤表》以及被告提交的《辞工书》、《团体保险被保险人名单表》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原告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转让协议》及《营业执照》,此两份证据证明了原告在2016年8月1日变更了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有情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因主要负责人变更而变更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方仍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五、被告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主张其月工资为人民币3500元,原告庭审中提交工资表主张被告工资低于人民币3500元/月。另,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人证言以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主张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并且被告月工资为人民币3500元的事实,证人李某出庭作证,证人李某称其为原告的员工,岗位为服务员,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证人称被告月工资为人民币3500元,岗位为收银员。证人称其与被告每个月上班26天,休息4天。工资是每个月15号左右通过现金发放。综上,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浓情半岛(2016)年员工工资表》显示,被告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的平均实发工资为人民币3567元/月,被告主张的月工资人民币3500元未超过平均实发工资,故本院结合证人证言认定被告的月工资为人民币3500元。六、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被告主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故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予以采信。劳动合同为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明确权利义务的保障,用人单位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方,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原告因自身原因未在法律限定的期限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法律后果。因本案确定被告月工资为人民币3500元,故本院以工资人民币3500元作为基数进行核算。经核算,原告应当支付被告2016年2月10日至2016年7月2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8981元(3500元×5个月+3500元÷26天×11天)。七、关于未支付工资:被告主张原告未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24日期间工资。根据原告提交的《浓情半岛(2016)年员工工资表》与《2016年7月份考勤表》显示,被告2016年7月共上班20天,被告未在工资表上签2016年7月份的名字,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2016年7月份有支付工资给被告。故本院采纳被告的主张。经核算,原告应当支付被告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24日期间工资人民币2692元(3500元÷26天×20天)八、被告的仲裁请求为:一、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6年1月10日至2016年7月2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1000元;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24日的工资2827元。四、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周末加班工资4307.7元。十、仲裁裁决结果:一、确认双方于2016年1月10日至2016年7月24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1月10日至2016年7月2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981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24日期间工资2692元;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十一、原告的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6年1月10日至2016年7月2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981元;3、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24日期间工资2692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深圳市大鹏新区浓情半岛农庄饭店与被告倪小利于2016年1月10日至2016年7月24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深圳市大鹏新区浓情半岛农庄饭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倪小利支付2016年2月10日至2016年7月2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8981元。三、原告深圳市大鹏新区浓情半岛农庄饭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倪小利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24日期间工资人民币2692元。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大鹏新区浓情半岛农庄饭店的诉讼请求。如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深圳市大鹏新区浓情半岛农庄饭店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大鹏新区浓情半岛农庄饭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赖健良人民陪审员 刘立城人民陪审员 朱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小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