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2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与付春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付春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2622号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负责人:赵元勋,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秀荣,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与被告付春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梦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