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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河南千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王灿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千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王灿军,张丽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089号申请人河南千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3号楼C座11层213号,注册号:410101000063238。法定代表人张高明。委托代理人张高明,系河南千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王灿军,男,汉族,1984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申请人张丽娜,女,汉族,1982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申请人河南千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灿军、张丽娜的银行存款924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灿军、张丽娜的银行存款924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瑞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