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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段世杰与段增祥孙家岔九年制学校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世杰,神木县孙家岔镇九年制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771号申请执行人段世杰,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神木县孙家岔镇九年制学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神木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神劳仲案(2016)076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神木县孙家岔九年制学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神木县孙家岔九年制学校向申请人段世杰支付费用共计121170.28元,负担执行费86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神木县孙家岔九年制学校自动履行支付款项121170.28元,承担执行费用86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神劳仲案(2016)076号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文甫审 判 员  任彦军助理审判员  杨艳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