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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5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秦英与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新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秦英,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新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5627号原告:张秦英。被告: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与科创路十字西北角正茂广场906室。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新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太白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秦英与被告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茂公司)、西安新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张秦英诉称,2013年11月30日,林海与正茂公司签订了编号为ZM131201的《创业投资代理合同》。2013年12月31日,林海出具了编号为0274的《指定受益人声明》,明确受益人为原告,代理资金为30万元。2013年12月31日林海与原告签订编号为0274的《受益合同》,内容同上。后原告依约向正茂公司支付了30万元,到期后,被告未能如约还本付息。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书》等,但之后被告却仅依约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欠款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正茂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2.9万元,共计32.9万元;2、被告正茂公司赔偿原告按合同约定10%计算至判决之日的逾期利息;3、被告新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正茂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公司实际办公地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与科创路十字西北角正茂广场906室,本案依法应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至本院的依据是正茂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位于西安市碑林区,现正茂公司主要营业地在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与科创路十字西北角正茂广场906室,地处西安市雁塔区。且原告及被告新威公司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静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