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谨小方、焦作市健铵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谨小方,焦作市健铵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财保82号申请人:谨小方,男,汉族,1975年9月11日出生,住博爱县。被申请人:焦作市健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清化镇曙光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永生经理申请人谨小方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焦作市健铵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鸿昌街道办事处曙光路健铵源小区一号楼二单元六楼南户价值30万元房屋一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以申请人在其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1066219192017000079,责任限额300000元),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焦作市健铵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鸿昌街道办事处曙光路健铵源小区一号楼二单元六楼南户房屋一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谨小方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