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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7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7706陕西赛威嘉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赛威嘉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706号原告陕西赛威嘉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书军,男。被告张沛,女。原告陕西赛威嘉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被告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原告补发暂扣的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的绩效工资1.14万元、工服费462元、培训费2840.5元。2017年5月3日,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未劳人仲裁字(2017)227号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6月1日至11月30日及2016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的绩效工资9600元、退还原告工服费462元及多扣除的培训费1675.38元。原告不服诉至本院,请求不支付原告仲裁裁决各项费用。本院认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西安市未央区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为17760元(1480元×12个月),经查,未劳人仲裁字(2017)227号裁决书裁决的工服费及培训费系原告从被告工资中所扣除,属工资的组成部分,故该裁决工资总额未超过17760元,应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赛威嘉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