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03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吴某某、安庆市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吴某某,安庆市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1085号原告:马某某,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吴某某,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安庆市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安庆市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中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朝云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