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与肖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肖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17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962508016X。负责人:赖小发,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勇辉,男,汉族,1970年6月26日生,系该支行风险经理,住赣州市章贡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彤,女,汉族,1974年1月17日生,系该行风险经理,住赣州市章贡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肖军,男,汉族,1986年12月23日生,住赣州市兴国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与被告肖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承担。审判员 郭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