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民初9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孔祥鸿与孔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鸿,孔小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981号之一原告:孔祥鸿,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孔小东,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鸿诉被告孔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祥鸿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孔祥鸿负担。审 判 长 金 玲人民陪审员 张 均人民陪审员 雷显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吕 建书 记 员 吴小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