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执36、37、328-340、403、466、516、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铭与大连开建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铭,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36、37、328-340、403、466、516、517号申请执行人:高铭等(附案号及申请执行人明细表)。被执行人: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86号。法定代表人:赵明阳,董事长。本院(2016)辽0291民初4541号等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律效力。申请人高铭等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458744,诉讼费16222,执行费另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阳审判员 张 泉审判员 姜晓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裴月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