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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5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陈某,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5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被执行人:陈某,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被执行人:钱某,女,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职工,住江西省横峰县,系陈柯金妻子。本院在执行徐某与陈某、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法律文书(2008)横民一初字第37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某名下的“北京现代”牌黑色小型轿车一辆(车牌为赣E·***2),因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某名下的“北京现代”牌黑色小型轿车一辆(车牌为赣E·***2)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志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