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3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毛瑞秋与时翠波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瑞秋,郭文民,时翠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734号原告:毛瑞秋,住敦化市。被告:郭文民,住敦化市。被告:时翠波,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瑞秋诉被告郭文民、时翠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瑞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瑞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春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