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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鹿姐与权永辉,张美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鹿姐,权永辉,张美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1804号原告:赵鹿姐,女,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八道湾村6队新顺4巷***号。被告:权永辉,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八道湾村6队新顺3巷***号。被告:张美华,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八道湾村6队新顺3巷***号。原告赵鹿姐与被告权永辉、张美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赵鹿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鹿姐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鹿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赵鹿姐已预交),由原告赵鹿姐负担。审判员  马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喜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