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浩与刘宴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刘宴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1987号原告:张浩,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刘宴辉,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基本信息不详。原告张浩诉被告刘宴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张浩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浩撤诉。案件受理费573元,减半收取计286.5元,由张浩负担。审判员 崔化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晓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