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3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涛与潘建军、四川省巴中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潘建军,四川省巴中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义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1279号原告:刘涛,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向东,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建军,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被告:四川省巴中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北门文体商住楼1-202号。法定代表人:赖兆仪。被告:张义前,男,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涛与被告潘建军、四川省巴中市永利建筑安装安装有限公司、张义前劳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刘涛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涛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健人民陪审员 王仕和人民陪审员 范灯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蒲先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