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与何双良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何双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2民初63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法定代理人:沈赞荣。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双良。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诉被告何双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胡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