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22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太林、胡锦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太林,胡锦泉,王瑶

案由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2刑初7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太林,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2016年3月26日因本案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胡锦泉,男199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2016年6月2日因本案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瑶,男,199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2016年4月22日因本案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以繁检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太林、胡锦泉、王瑶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阳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太林、胡锦泉、王瑶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太林为提高发布博彩广告的网站在百度搜索引擎中的排名,以期从中牟利,通过QQ群发布购买网站后台的消息,与被告人胡锦泉熟识。2015年6月份左右,陈太林开始在胡锦泉处购买网站后台及密码;同年9月份左右,胡锦泉在明知陈太林购买的网站后台及密码是用作网站跳转的目的后,仍向陈太林提供10次以上网站后台及密码,并于2015年11月28日向陈太林提供了繁昌县纪检监察网站的后台及密码,后陈太林转发给其聘用的被告人王瑶,由王瑶侵入该网站,并将该网站作为米高梅网址的跳转链接。2016年3月24日,被告人陈太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6年4月20日、6月2日,被告人王瑶、胡锦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陈太林、胡锦泉、王瑶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三被告人予以判处。三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且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太林通过QQ群发布购买网站后台的消息,作网站跳转,并予提高发布博彩广告的网站在百度搜索引擎中的排名,以期从中牟利。2015年6月份左右与被告人胡锦泉熟识,陈太林开始在胡锦泉处购买网站后台及密码;至同年9月份左右,胡锦泉在明知陈太林购买的网站后台及密码是用作网站跳转的目的后,仍向陈太林提供40多个网站后台及密码,其中共有10多个有效网站后台及密码,其中,2015年11月28日向陈太林提供了繁昌县纪检监察网站的后台及密码,后陈太林转发给其聘用的专门从事网站跳转工作的被告人王瑶,由王瑶侵入该网站,并将该网站作为米高梅网址的跳转链接。2016年3月24日,被告人陈太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6年4月20日、6月2日,被告人王瑶、胡锦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陈太林、胡锦泉、王瑶的供述及辩解,证人马某、陈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网上名称《标识证书》及国家顶级域名证书(复印件),QQ聊天记录打印件,电子物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太林、被告人王瑶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胡锦泉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太林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王瑶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被告人胡锦泉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敬虎人民陪审员  滕忠平人民陪审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款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