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18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谢金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金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87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魏欢,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朱楼镇北门行政村北门村***号,现住安徽省砀山县关帝庙镇杨楼村,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85********。被申请人:谢金立,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谢金立与被告魏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皖1321民初1879号民事裁定,将魏欢所有的皖L×××××号轻型普通货车扣押至砀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期限至2019年5月24日。魏欢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魏欢提供了反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魏欢所有的皖L×××××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裁定不停止执行。审判员 刘存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