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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3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牟云珍与王邦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云珍,王邦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3执13号申请执行人:牟云珍,女,汉族。被执行人:王邦懿,男,汉族。牟云珍与王邦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云01民终4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牟云珍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申请执行人牟云珍所有的房屋执行移交给其本人,申请执行人牟云珍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邦懿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牟云珍应得的赔偿款项103040元���案件受理费1262元王邦懿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云0113执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携带本裁定及原执行依据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审判长 雷 翔审判员 殷开文审判员 许武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春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