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执6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朝英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李丰作,陈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6453号申请人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22层。法定代表人阿兰·克鲁克斯,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丰作,男,1980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陈朝英,女,1979年0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本院在执行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陈朝英,李丰作债权一案中,依照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05民初15687号对被执行人陈朝英,李丰作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其名下拥有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变现,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陈朝英,李丰作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朝英,李丰作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陈朝英,李丰作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 强代理审判员 尹秀彬审 判 员 范 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钰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