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1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池东海、徐翠红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东海,徐翠红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86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池东海,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瑞安市。曾因赌博,于2008年2月2日被罚款5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抓获,次日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赵劼,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翠红,女,1973年7月31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瑞安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抓获,次日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周大红,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8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池东海、徐翠红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池东海、徐翠红及辩护人赵劼、周大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初至9月中旬期间,被告人池东海、徐翠红在瑞安市塘下镇××大厦×单元××室,召集他人以塘下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为每粒100元或200元,每宗第一盘糊牌的人抽取1粒头薪,中间双翻糊牌一次抽取1粒头薪,提供赌资1万元抽取利息200元,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35000余元。2017年1月22日,被告人池东海、徐翠红被公安人员抓获,其中被告人池东海被扣押人民币175400元、被告人徐翠红被扣押人民币9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池东海、徐翠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杨某、张某、刘某、贾某的证言,扣押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银行交易记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池东海、徐翠红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池东海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池东海、徐翠红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扣押,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翠红系初犯,可适用缓刑。辩护人赵劼、周大红提出以上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池东海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撤销本院(2016)浙0381刑初1416号刑事判决对罪犯池东海宣告的缓刑;与原犯赌博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10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徐翠红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追缴被告人池东海、徐翠红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35000元(已扣押在瑞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丽娜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詹黎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