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1民初13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袁晓与广东东富汽车有限公司、东莞市车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晓,广东东富汽车有限公司,东莞市车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1民初13100号原告袁晓,男,汉族,1985年4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武穴市,委托代理人王峰、黎启旺,均系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东富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新城中心国际汽车城。法定代表人张义。委托代理人董鹏,系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车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香市大道国际汽车城对面。法定代表人夏小丽。委托代理人董鹏,系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晓诉被告广东东富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富公司”)、东莞市车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友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林永雄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黎启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晓诉称:2014年11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全新进口玛莎拉蒂总裁轿车一辆,包牌价为1520000元。2014年12月25日,原告付清全款,两被告交付车辆。2015年6月28日,原告在使用该车辆过程中汽车发动机出现故障,便将车移至车友公司检查维护,但两被告拒绝维修、拒不提供汽车三包售后服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免费维修玛莎拉蒂总裁轿车(车辆发动机号M156B24B246119,车架号ZAM56RRA4E1126069);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东富公司答辩称:一、案涉车辆发动机故障是由于原告自身原因造成,东富公司无需承担三包责任。原告知道汽车出现水温过高的情况,但在这种情况下仍高速行驶20多公里,直到车辆死火不得不停下来,这说明最开始出现问题的并不是发动机,而是水温箱(冷却液不足)。原告在水温表报警、发动机过热的情况下仍继续行车,最终导致发动机损坏,按照汽车三包规定,东富公司无需承担责任。二、原告不按操作规程保养车辆,在红色指示灯点亮后不停车检查,将本应很简单排除的小问题搞成发动机损坏的大问题,该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且从2014年购车至事发,行驶里程逾11000多公里,虽经被告多次提醒,原告从未到被告处进行车辆保养。车友公司答辩称:购销协议是原告与东富公司签订,销售发票也是由东富公司开具,因此车友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相关法律问题应由东富公司承担,与车友公司无关。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8日,何志洲代原告袁晓与被告东富公司签订《购销协议》,约定东富公司向袁晓出售玛莎拉蒂总裁3.0T美规汽车,包牌价1520000元,车辆三年六万公里保修,两年五万公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其中,销售方处有两被告名称,但东富公司处有打钩,所盖公章为东富公司合同专用章。2014年11月12日,原告袁晓与被告东富公司签订《购销协议》,约定东富公司向袁晓出售玛莎拉蒂总裁3.0T美规汽车,包牌价1520000元,车辆三年六万公里保修,两年五万公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其中,销售方处有两被告名称,但东富公司处有打钩。2015年6月28日,何志洲驾驶登记在袁晓名下的案涉车辆即粤S×××××车辆(车架号ZAM56RRA4E1126069,发动机号M156B246119)在广清高速上行驶,在水温指示灯亮后,何志洲继续行驶了20多公里,随后车辆熄火,并拖送至车友公司处。东富公司就案涉车辆事故原因申请司法鉴定,请求鉴定:1、案涉车辆发动机出现故障的原因;2、案涉车辆发动机出现水温高的原因。本院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经摇珠确定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为鉴定机构,该研究院出具编号为JD-2016-168的《玛莎拉蒂小轿车质量技术鉴定报告》,该报告认定:1、案涉车辆发动机故障原因是由于冷却系统水泵底部附近出现严重漏水,导致冷却系统失效,发动机不能正常工作。如车辆在此种情况下行驶车辆,会造成发动机拉缸等严重故障;2、案涉车辆发动机水温高的原因是水泵底部附近出现严重漏水,导致冷却系统失效,热平衡被打破,所以水温升高。鉴定费用97800元,已由原被告各自预交48900元。原告主张:1、水温指示灯亮时,原告打电话给被告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称关闭汽车空调,把水温降下来后可以继续行驶,何志洲遵循被告的指引,继续行驶至最近的高速路出口后将车辆拖送至被告处维修。2、合同销售的主体是两被告,原告也是在车友公司的经营场所购买了案涉车辆,因此出售案涉车辆是两被告的共同行为,两被告应当共同承担责任。被告主张:1、水温指示灯亮后,被告要求原告立即停止行驶,呼叫拖车救援,因在高速路上的拖车费用比较贵,原告为了节省救援费用,自己叫了其他拖车在高速路口等,结果在继续行驶了20多公里后导致发动机拉缸,而发动机的水管破裂或水泵漏水,是可以按三包规定进行更换,但原告没有正确使用车辆,导致发动机损坏,被告不应就扩大损失承担责任。2、针对鉴定报告,案涉车辆是发动机后暖水管漏水,由于原告没有及时停车,发动机缸体温度急剧上升,加剧了发动机上所有橡胶部件和密封部件的老化,甚至会把一些特殊部位的橡胶件溶解掉,而案涉车辆在露天场地摆放了2年之久,经过日晒雨淋,发动机的橡胶部件肯定会存在氧化、老化的现象,而鉴定之时,鉴定专家对车辆进行加压检测时,压力可能使发动机水泵内本已老化的橡胶密封圈撑破,最终导致水泵底部出现严重漏水现象。3、被告已更换破裂的暖风水管,被告也同意对冷却系统进行维修,但对原告继续行驶造成发动机拉缸的人为扩大损失,被告不应承担三包责任。4、两被告是关联公司,当时是东富公司卖进口车,车友公司负责维修等部分,现在卖进口车是车友公司,但本案的履约人是东富公司,与车友公司无关。在原告东莞市车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晓侵权纠纷一案中,案号为(2015)东一法民一初字第325号,车友公司诉称“被告袁晓于2014年在原告处购买了一台玛莎拉蒂车,车牌号为粤S×××××……”。该案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购销协议、付款凭证、发票、完税凭证、保险单、保险费发票、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通知书、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调解笔录,被告提交的两份购销协议、工商局调查笔录、专家会诊研讨会资料、快速参考指南、机动车驾驶员学习教材,以及鉴定报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两被告为关联公司,车友公司在(2015)东一法民一初字第325号案中的自认及双方提交的购销协议可以证明案涉车辆的出售方为两被告,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负免费维修责任。原告主张两被告应当免费维修案涉车辆;被告主张其仅需对发动机冷却系统故障进行维修,无需对原告强行行驶车辆造成发动机拉缸的扩大损失承担维修责任。本院认为,首先,被告对同意案涉车辆发动机冷却系统水泵底部附近漏水故障进行免费维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其次,《玛莎拉蒂小轿车质量技术鉴定报告》已认定案涉车辆水温指示灯亮是因为发动机冷却系统水泵底部附近出现严重漏水,导致冷却系统失效,热平衡被打破,发动机不能正常工作;该鉴定报告还明确指出“如车辆在此种情况下行驶车辆,会造成发动机拉缸等严重故障”。原告确认其在案涉车辆水温指示灯亮时还继续行驶车辆约20公里,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虽主张被告指示其关闭空调,待水温下降后继续行驶,但原告就此主张没有提交通话记录或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及案外人何志洲作为通过驾驶员考试的具有独立判断能力的成年人,在发动机水温指示灯亮时理应立即停车,并呼叫救援,等待拖车,但原告并未采取合理措施,反而继续行驶车辆,由此造成发动机拉缸等更大的损坏,该扩大损失由原告的不当行为所造成,理应由原告负全部责任。因此,被告对发动机的拉缸故障无需承担免费维修责任。综上所述,依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对粤S×××××车辆发动机冷却系统水泵底部附近漏水故障,被告广东东富汽车有限公司及东莞市车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予以免费维修。二、驳回原告袁晓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由两被告承担25元;鉴定费97800元,已由原被告各自预交48900元,由原告承担48900元,由两被告承担48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 永审 判 员 林永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敏玲书 记 员 黄伟钊附法律条文:《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