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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9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姚自平、徐文辉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屏支公司、付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自平,徐文辉,姚怜月,姚文渊,姚生燕,徐忠燕,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屏支公司,付忠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9民初298号原告姚自平,女,1954年10月10日出生,苗族,农民,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原告徐文辉,男,1984年5月6日出生,苗族,农民,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原告姚怜月,女,192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原告姚文渊,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苗族,农民,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原告姚生燕,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苗族,农民,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原告徐忠燕,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苗族,农民,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屏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锦屏县。被告付忠伟,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贵州省锦屏县人,住贵州省锦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自平、姚怜月、姚生燕、徐忠燕、徐文辉、姚文渊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屏支公司、付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忠燕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自平、姚怜月、姚生燕、徐忠燕、徐文辉、姚文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自平、姚怜月、姚生燕、徐忠燕、徐文辉、姚文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36元,依法减半收取3118元,由原告姚自平、姚怜月、姚生燕、徐忠燕、徐文辉、姚文渊负担。审判员  刘玉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邹 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