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执字第003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治国与黄玉斌、查革命、李玉民、蒋祥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治国,黄玉斌,查革命,李玉民,蒋祥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谯执字第00389-3号申请执行人:张治国,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黄玉斌,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查革命,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李玉民,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蒋祥影,女,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张治国与黄玉斌、查革命、李玉民、蒋祥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黄玉斌、查革命、李玉民、蒋祥影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李玉民的公积金232700元。二、本裁定具有冻结效力,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景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玉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