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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3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书善与莒县安庄镇前丁社区中吴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善,莒县安庄镇前丁社区中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3001号原告:张书善,男。被告:莒县安庄镇前丁社区中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久彬,该经济合作社主任。原告张书善与被告莒县安庄镇前丁社区中吴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本院认为:原告张书善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艳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振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