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晓辉、王晓辉与被上诉人马春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辉,王晓辉与被上诉人马春懿,原审被告王华,原审第,马椿懿,王华,禹州市瑞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7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辉,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月峰,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椿懿,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平,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华,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原审第三人:禹州市瑞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夏都办荟萃路。法定代表人:金东风,任总经理。上诉人王晓辉与被上诉人马春懿、原审被告王华、原审第三人禹州市瑞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1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晓辉于2017年6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晓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晓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晓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小燕审判员 张 靖审判员 彭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