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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集利申请执行吴军正、吴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集利,吴军正,吴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241号申请执行人:李集利,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吴军正,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吴省,女,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李集利申请执行吴军正、吴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3456-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解除对被执行人吴省在中国农业银行的21000元存款的冻结。(2017)豫0482民初3456-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2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