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陈金发与查金忠、查连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发,查金忠,查连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1912号原告:陈金发,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查金忠,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查连春,女,1970年3月0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陈金发与被告查金忠、查连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陈金发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陈金发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金发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陈金发负担。审判员 颜鸣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精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