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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闫天俊与郭林平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天俊,郭林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17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天俊,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饮领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古交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尉建芳,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娜娜,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林平,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方山县马坊村居民,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啸,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丽,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闫天俊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古交市人民法院(2016)晋0181民初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古交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181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古交市人民法院重审。退还上诉人闫天俊交纳的5800元诉讼费。审判长 唐 璐审判员 张俊红审判员 曹轶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