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6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杰与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河北兴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河北兴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975号原告:刘杰,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委托代理人:于晟宏,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永健,总经理。地址:河间市曙光路4号。被告:河北兴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文,执行董事。地址:肃宁县清源街北段西侧。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与被告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河北兴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计1575元,由原告刘杰承担。审判员 郭宗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亚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