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高亮与石庆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亮,石庆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异1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高亮,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石庆生,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庆生与被执行人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高亮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法院于2017年5月3日发出执行裁定,拟评估、拍卖异议人高亮所有的位于河南街建设委丘地号022-005,面积94.93平方米住宅楼。现依法提出执行异议,请求:1、该房屋系异议人的唯一住房,且还有异议人两名子女及父母五口人居住;2、异议人的工资收入已被法院限额冻结,只留部分生活费,没能力租房居住。请求法院撤销对异议人房屋的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称,异议人所述事实不符,异议人的父母没有在异议人的房屋居住,异议人父母有住房,法院裁定对异议人的房屋评估、拍卖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法律规定为异议人提供5年期限的房屋居住,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异议人的意见。本院查明,石庆生与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吉0381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判令高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石庆生借款及利息14590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821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对被高亮所有的位于河南街建设委丘地号022-005,面积94.93平方米住宅楼予以评估、拍卖。异议人高亮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异议人高亮系公主岭市龙山乡卫生院正式职工,与其妻刘珊珊于2014年3月7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现家庭人口为三人,除本人外,另有两名子女,其工资已被另一执行案件限额冻结。本院认为,现异议人高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异议人房屋的所有权,为保证异议人生活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实现债权,承诺拍卖后按照法律规定为异议人提供5年期限的房屋居住,执行实施机构对异议人房屋作出有限制条件的处置,不违背法律规定。异议人高亮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高亮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庞洪军审判员 李 顺审判员 于金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清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