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水县支行与王海珠、李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水县支行,王海珠,李精,陈付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1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水县支行,地址:商水县城关镇健康路中段。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6238755899541(1-1),法定代表人:邓永飞,系该公司商水县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峻峰,男,汉族,1970年11月10日出生,住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亚,男,汉族,1975年12月15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王海珠,男,汉族,1970年12月20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李精,女,汉族,1963年12月10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陈付林,男,汉族,1972年7月20日出生,住商水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水县支行诉被告王海珠、李精、陈付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水县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十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水县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水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袁 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梓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