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12民初5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鑫与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郑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5519号原告:李鑫,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海曙区。被告:郑斌,男,199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鑫与被告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鑫负担。审 判 员 李建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谢露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