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5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鑫与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郑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5519号原告:李鑫,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海曙区。被告:郑斌,男,199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鑫与被告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鑫负担。审 判 员 李建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谢露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