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伟孝与太原市爱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孝,太原市爱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民初1599号原告:刘伟孝,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被告:太原市爱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68号腾龙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6754052472J。法定代表人:闫淑梅,总经理。原告刘伟孝与被告太原市爱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刘伟孝诉称,水电是由原山西省汽车制造厂(简称山汽)锦地物业转供7个小区,包括我小区,收费不统一,有的按政府定价水费2.10元,电费0.477元。因山汽锦地物业和我小区爱嘉物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诈收电费0.55元、水费2.8-3.35元。山汽锦地物业交供电局按批发价0.435元/度,每度让利4分。我从2003年至2017年一人居住,承担高价水电费的负担不堪重负。2004年投诉于小店区物价局,后经省物价局查实水费降至2.90元、电费0.487元,从2015年12月2日执行。但是应退还多收的款至今未果,损害消费者权益。依照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多收款必须退还,被告多收1808.48元,依照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欺诈质量问题赔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水电费欺诈多收1808.48元退一赔三723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太原市爱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工商注册地址虽在迎泽区桥东新街,但被告公司自成立至今只经营管理小店区腾龙苑一个物业项目,出于物业管理需要,被告公司全部工作人员均在腾龙苑工作,被告也正在工商局办理迁址手续,因此,应当以被告实际经营地作为被告住所地;其次,本案系被告接受委托从事代缴电费而引发的纠纷,被告收缴电费地点及原告缴纳水电费均在小店区腾龙苑小区,故涉案纠纷的履行地点在小店区。综上,本案应当依法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位于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68号腾龙苑小区,属于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太原市爱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卫斌人民陪审员 李宏艳人民陪审员 田 莉二0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小溪 来源:百度搜索“”